(一) 依據醫療器材技術人員管理辦法(下稱本辦法)第5條、第11條及第13條規定,現已登記為輸入醫療器材技術人員者,應於113年5月1日前取得本辦法第5條規定所列之20小時訓練時數5種類別之課程。
(二) 此外,所有技術人員自登記之日起,每年應接受8小時繼續教育訓練(包括第11條所列3種類別之課程)